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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节 深化改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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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的特点就是陪审员裁决制,陪审员的权力相当大,其实就是让民众审判民众,这是附和人性的,比如两个妇女吵架,其实为的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可是却能吵得十分激烈,大家争的其实并不是鸡毛蒜皮,只是希望得到一个公道。因此往往一边吵架,一边拉着看热闹的人给他们评理。让公众认可自己,往往比吃亏还是占便宜本身更重要,这种对公道的追求,就是一种人性。

陪审员制度,就可以理解为,是争执的双方,找看热闹的公众给他们评理,出发点并不是从任何法理上,而是直接从公众的个人情感,因此更附和大家的观念和认知,所以这种审判方式,往往受到不同地区的风俗民情影响,同样的事情,可能在此地是不合理的,在彼处就是合理的,因此同样的案件,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经过二十年的积累,这样自相矛盾,模棱两可的案例已经很多了,作为判例的话,让法官都很难把握。

所以也是到了进行一次改革的时候了。

将全国各地的案例都收集上来,进行对比分析,对相同的案例进行综合对比,然后通过专业的法官群体进行辩论,判定最正确的案例为成例,形成正式判例。

英国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不断的通过判例,将不同地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慢慢统一起来,所以英国的法律,还有一种统一世界观的作用。

对于这些判例的整理工作,是十分缓慢的,因为他们处理的判例是海量的数据。

但司法改革可不止这一项工作,大明的法律算不上健全,因为大明的经济跟西方在形态上还存在着时代差,大明从满清这个古典王朝时代开始转变,才不过二十多年时间,西方却已经是进入现代社会了。

所以西方在法制上,还有大量大明欠缺的内容,比如大明法律体系中,缺乏大量的经济和商业的立法,过去明清法律在这方面,也主要集中在刑事方面,比如商人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争执如何裁定等等。

但却欠缺类似股份公司法、专利法之类的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

不过在二十多年的革新中,遇到相关问题,朱敬伦总是会通过政令,或者皇命的形式,集中出台政策,现在这一条条政策,就会集中起来形成法规。同时参考欧美商业法律,出台一套完备的大明商法。

通过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股份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了有限责任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成立的方式、流程等等。

在进行试验和摸索了十年之后,朱敬伦才决定以法律的形势,大规模推广股份制公司,鼓励使用集资的方式,来短时间内完成资本积累。

而之前推行的,比如改组福健会馆航运业,上海沙船航运业,其实都算是试验而已,为大规模推广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摸索了一条可行性方案。

教育改革上,决定进一步立刻科举,督促把当官作为终生理想的学生们,学习更多的知识。于是开始废止过去那种只考数学和儒家经典的方式,并且对年龄做了规定,只有到了十八岁,才可以参加科举。这是针对这些年总是会出现一些十一二岁就不但能做优秀的道德文章,数学上还非常精通的妖孽们考中科举的现象。至于为什么不是直接规定小学以上才能考科举,则是为了给平民一个平等的机会,不是所有的人家,都能让一个劳动力脱产一只读书到十八岁以上的,如果只给中学(县学)以上的学生科举的机会,会引起极大的民怨。

将科举分科,添加不同的新内容,比如洋务司就需要考西方列国的历史,鼓励学生们去了解国外的人文历史,了解国际大势,而不是沉浸在四书五经营造的虚幻中。考法院法官的学生,当然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不能像传统的官员,甚至根本不通法律,招一个刑名师爷来帮自己,这种官员不要也罢。

利用科举,利用国人热衷于做官的观念,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不是现代教育的理念,只能是权宜之计。

教育的根本目标,还是给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大明的普及教育,曾国藩给其中注入了一股精神,曾国藩后来名声臭了,但是教育司将曾国藩的一些观念保留了下来,那就是为国家培养君子,曾国藩认为,学校的作用就是培养道德高尚的君子,这显然比培养合格公民的目标要高了不少。

曾国藩的观念之所以被保留,自然是因为附和大明官员们的观念,比如广大的普及小学校(乡学),往往都非常重视礼制的教育,不懂礼貌怎么能成为谦谦君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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